常民法尋奇01:[態度法理]
「態度法理」可作為請求權、抗辯甚至是基本權之理論基礎。以下分別敘述之:
請求權情況下的服務業常常有這個超法規債之本旨,甚至延伸出類似私法上訴願法理,且實務上操作並不會因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有影響,例如:交付標的物時沒有微笑,遭買受人請求「態度可以好一點嗎?」併與請求「叫你們經理出來!」的態度請求權和私法上訴願。
抗辯情況,在檢警實務上屢次出現,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出現率也不容小覷,例如,司法警察要求酒駕嫌疑人吹氣,嫌疑人得本於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天經地義法》中態度權,主張司法警察態度很差的準同時履行抗辯權,此抗辯可無限次跳針提出之。再例如,對於紛爭中顯無理由之一方,得無限次提出對造態度差抗辯,此抗辯有使紛爭暫時停止之效果,此推定對方態度差地位,也能達到武器平等,因為通常有抗辯對方態度真的會變差,講話也會比較大聲,故亦有準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果。
態度法理法源仍有學說紛爭,有學者認為來自於「禮貌國原則」,亦有學者認為係單獨之基本權,此法源又有係源自憲法亦或著是上述之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天經地義法》之爭,至於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天經地義法》之法地位屬另一學說爭議,本文不欲處理。
參考書目:
《天經地義法理新探》,第十版,頁25-1098頁。
《私法上訴願法制的展望》,台灣社會通念雜誌,第234期,頁56-88。